另外,坊間地產代理良莠不齊,為求開單賺佣而誤導買家的個案屢見不鮮。在地產代理角度,他們只需要促成交易就可收佣,不能理會最終物業是否成功轉手,故往往只向買家提供過份樂觀的觀點。如買家經不起游說,甚至接收錯誤資訊,就有機會高估自己的負擔能力,作出錯誤置業決定。
買家在申請按揭貸款時,需要通過銀行的入息審查。如果在置業前經常轉工,很容易影響審查結果。所以買家應該在置業前保持收入穩定,增加通過銀行審查的機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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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「撻訂」是指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後,尚未完成交易便中止交易。根據一般買賣條款,賣方有權沒收訂金,這個過程俗稱為「殺訂」。當買家選擇放棄訂金時,這個行為便稱為「撻訂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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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日內,市場是否真的出現翻天覆地變化,令它由原本看好後市而變為看淡後市? 從這個角度看,純粹說買家看淡後市而不選擇繼續交易,似乎未必完全解釋到實況。
單是這一個說法,已經否定了鍾意訂出什麼價錢都可以的講法。因為如果你用「鍾意訂出什麼價錢」、「隨心所欲」來訂價,你是懲罰悔約的一方。
若買家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,沒有在五個工作天內簽訂買賣合約,該臨時買賣合約將會終止,以及有關的臨時訂金即遭發展商沒收。
樓價持續回落,令部分準買家擔心購入物業後,樓價大幅下調招至損失,在遲買有機會平幾球的氣氛下,近期陸續出現撻訂情況。然而,訂不可亂撻,必須要睇時辰,若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才撻訂,業主有權追差價,買家撻完都有機會上身。
上訴庭審理這案件時,有提出其他法例理據。撇除「重售」這個字眼,第一,這條在合約中的重售條款,並不是一個「豁免違約責任」的條款,而是一條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(算定賠償條款)。所謂「Liquidated damages」是Demonsa同九建簽合約時,雙方已經就終止合約時算定的一項賠償條款。相反,有時合約上沒有寫明,又或本身這條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是賠償金額過高、不合情理或無理,就會被視為penalty clause,罰款條款,而法庭不會執行,法庭會再去判定賠償,這些會稱為「unliquidated damages」。
相反地,當交易進入正式買賣合約階段,根據合約保障雙方的原則,單方面放棄交易的一方可能需要賠償對方的損失。以買家「撻訂」為例,若發展商將單位重新出售,且最終成交價低於原買家的購入價,這個差價可能需要由原買家來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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